2020年2月26日 星期三

【轉知】財團法人臺北市王陳靜文慈善基金會108學年度第二學期清寒助學金

清寒獎助學金

清寒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100年12月1日制訂101年4月18日修訂101年12月6日修訂
107年710日修訂


一、宗旨:

有鑑於清寒家庭兒童及青少年學習上的弱勢,本會以臺北市、新北市公(私)立高職、護專,及王陳靜文女士曾服務的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為對象,提供獎助學金協助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學生完成學業,特訂定本辦法。

二、獎助學金申請對象及金額:

設籍臺北市、新北市,經政府立案之臺北市、新北市公(私)立高職、護專及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在學,且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學生,學業成績八十分以上,由學校統一推薦辦理申請。

  1.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組:名額以10名為限。

              a. 限本國國籍具有學籍之學士班學生 (不含在職生)

              b. 以學年度申請審核,分上下學期發放各20,000元獎助學金。

              c. 審核通過者,需配合履行本基金會每年在貴校舉辦藝術創作展之顧展服務時數10小時,未履行者將取消發給下學期獎助學金

                  20,000元。

   2. 公(私)立高職組:每校以3名為限,每位頒發獎助學金10,000元。
   3. 護專組:每校以3名為限,每位頒發獎助學金10,000元。

三、申請辦法:

   1.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一)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已蓋有最近一學期註冊章)。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內)。
     (三)低收入戶、清寒、急難證明文件(或由學校出具證明)。
     (四)學業成績單正本或影本(需加蓋學校章)。
     (五)最近三個月內二吋照片一張(黏貼)。
   2.填具申請書,由學校統一郵寄至本會:
     10583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07號11樓之1
     財團法人臺北市王陳靜文慈善基金會 清寒獎助學金專案組收
     洽詢電話:02-2712-8128 陳執行秘書
   3.申請合格者,本會將通知學校公佈。
   4.申請未合格者,本會不另行通知,申請文件也不予退還。

四、申請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

    上學期:9月30日截止。
    下學期:3月30日截止。

五、頒發時間及方式:

    頒發時間:
    上學期10月10日至10月20日。
    下學期 4月 10日至 4月 20日。

    頒發方式:由學校代為頒發獎助學金及紀念品。

【轉知】財團法人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109年寶佳經濟弱勢優秀普通高中獎學金頒發要點」

壹、計畫依據:依據財團法人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捐助章程之第二條,獎助就讀於公私立普通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普通高中)之家庭經濟弱勢學生,提升其學習成就,藉以激發其繼續向上動力而辦理。
貳、計晝目標:
一、經由獎助學金之提供,協助家庭經濟弱勢之普通高中學生完成學業,並得以延續其升學之機會。
二、期盼獲得社會更高的認同與重視,激發更多善心人士及社會福利機構,共同關注弱勢學生,為國家社會培育可用人才。
參、實施項目及方法:
一、協助家庭經濟弱勢之優秀普通高中學生,完成學業為原則。
二、每學年頒發每名學生獎學金20,000元,獲獎名單由審查小組審定,呈董事長核定。
肆、實施對象: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國民且就讀於政府立案之公私立普通高中在學學生。(就讀於技術型、綜合型高級中學學生,可另依本會「109年寶佳經濟弱勢優秀高職學生獎學金」之實施計畫提出申請)。
二、在學期間學業成績優良,無任何不良品德紀錄(含記過處分)。
三、清寒弱勢或亟需急難救助之學生。
伍、申請條件與獎助名額每學年每年級各50名,合計150名。由各校高一、高二、高三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每校每學年度各年級可推薦一名,並在申請期限內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 持有政府核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証明書之一者。
二、 失親(雙親;父或母)、隔代教養(含親屬代養)、身心障礙(雙親;父或母)、單親,持有相關機構核發証明書者。 三、 本會依經濟弱勢條件及多重弱勢情形審核,依額定名額核定錄取。
陸、申請表件
各校可在規定申請期程內,檢附109年寶佳經濟弱勢優秀高中學生獎學金申請表(如附表)及相關証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柒、申請期程
自109年3日1日起至3月31日止。
捌、扶助方式及頒發日期
凡獲得獎助者,每人獎助金額新臺幣二萬元整。
玖、審核程序
本會依本實施計畫之目的設立「審核小組」,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審核程序分為:
一、 收件及初審:由本案執行單位,檢視申請人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若未在通知後十天內補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不予受理。
二、 審查:由專家學者組成「審核小組」就各項評選標準,進行初步書面或電話審核,必要時並得進行面談,相關審查規則另訂定之。
三、 審核小組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議決獎助名單並經董事長核定後公布。
拾、表揚與發放
一、 本會將以公開方式表揚得獎者。
二、 獲獎學生之獎助學金,本會將以劃撥方式發放。

2020年2月23日 星期日

【轉知】財團法人中華開發文教基金會「技藝職能獎學金」申請辦法

主旨:函轉財團法人中華開發文教基金會「技藝職能獎學金」申請辦法1份(如附件),請各校公布周知,以利學生依限提出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團法人中華開發文教基金會109年2月13日(109)中華開發文教基金會第109011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2月15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90016639號函辦理。
二、凡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且就讀教育部認可之各公私立高中職、大學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藝術、體育、技職類清寒在校生皆可申請。
三、旨揭獎學金申請相關資料,業已刊登於教育部「圓夢助學網」 (網址:https://helpdreams.moe.edu.tw/),如有相關事項詢問,請逕洽該會許小姐詢問,聯絡電話02-27638800分機1245。

【轉知】「桃園市109年度推行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實施計畫」

主旨:檢送本市109年度推行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實施計畫暨相關表件(如附件),自即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109年度推行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實施計畫」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108年9月1日前設籍桃園市,由學校審核認定之)各區公所列冊登記低收入戶之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高中職及就讀本市各國中小學生(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限須超過109年3月31日)。
(二)108學年第1學期在校期間無記小過(含)以上紀錄者(銷過及功過相抵者均不符合申請資格)。
(三)未具有公費生資格。
三、申請方式: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備妥相關文件交予就讀學校初審。
四、請學校於本(109)年3月24日(以郵戳為憑)前將相關資料寄(送)至本市竹圍國中教務處(33748桃園市大園區沙崙里2鄰海港路2巷87號,請於信封上註明:仁愛獎助學金),並同時將電子檔(Excel) E-mail至cwjh109@cwjh.tyc.edu.tw (信件主旨及附件檔名格式請參照實施計畫),逾期、缺件及核章不全者以棄權論。
五、若貴校設有進修部,請逕行轉達並依規定申請,本局不另函發。
六、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本市竹圍國中註冊組許組長與幹事劉小姐 電話:03-3835026分機212、215。
七、旨揭計畫及相關表件已公告於竹圍國中網站http://www.cwjh.tyc.edu.tw/。

2020年2月17日 星期一

【轉知】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急難濟助辦法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急難濟助辦法

民國96年07月04日制訂
民國97年11月26日第一次修訂
民國102年05月10日第二次修訂
民國106年05月15日第三次修訂
民國107年08月02日第四次修訂
民國107年12月28日第五次修訂

民國108年10月15日第六次修訂
壹、目的
體奉 恩主公濟世助人之聖德,行天宮關懷社會弱勢家庭或個人因突逢變故致使生活、就學、醫療等陷入困境,爰訂本辦法,給予即時幫助,助其度過急難。

 
貳、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叁、濟助對象
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其醫療費及看護費支應有困難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肆、濟助項目及申請方式
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及區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專業社工人員
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學生急難濟助』: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餐)費等濟助。
(1)由學校初核後,填具申請書(需加蓋學校關防)及檢附相關文件後,學校得隨時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已於當學期獲得『行天宮基金會助學金』者,如確有急難濟助需要時,亦得申請本急難濟助(需依程序評估)。

(3)(大學部)公費生、研究生、以及各級學校之休學或輟學者不列入本項目之濟助對象。

3.『醫療急難濟助』: 針對病患個人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看護費(需醫師證明有看護需要,當次住院期間,每日以新台幣貳仟元為上限,當次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壹萬元為上限)之濟助;不包括家屬生活費等。
(1)經評選通過之捐贈醫院,其社工單位就院內亟需濟助之病患直接審查通過後予以核給。
   ※此項另訂"專款專用實施要點"。
(2)一般醫院病患須由該院內社工單位初審後填具轉介申請書(需加蓋醫院關防)及檢附相關證明後,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3)就醫期間除醫療費及看護費濟助外,若有第1項或第2項之需求者,另可依上述各項目之程序進行申請。

伍、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2.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3.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必 備─
   
(1)轉介申請書
   (2)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需有記事欄)
   (3)當年度低收 / 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全戶最新年度國稅局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冊資料清單

※選 項─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
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陸、濟助金額與致送方式
1. 『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2. 『學生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3. 『醫療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4. 除具下列之情形,其濟助金額以病患當期積欠醫療費之三分之一為上限,且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伍萬元整外,一般病患濟助金額依照前項辦理:
 (1)無健保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
 (2)無健保且無家屬協助之遊民及路倒病人。
 (3)無健保又無意願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


5. 除捐贈醫院外,各項濟助案主辦單位得再經電訪或親訪審查後,依其實際情況核給濟助金額。

6. 特殊個案:金額需求超過上限或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需要超過一次以上之濟助者,得另以專案審核。

7. 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具名(案主)支票,支領憑證得由原申請機構(含學校)轉交,並須負責寄回支領憑證。

 
柒、附則 本辦法經董事會或董事會簽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轉知】行天宮助學金實施辦法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

行天宮助學金  實施辦法

訂 定 於 民國85年9月20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97年2月11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97年11月17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100年2月10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106年5月18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107年2月14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107年8月02日
壹、宗旨: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在學學生,不因家庭清寒或變故而失學,能在本會關懷扶助下完成教育,成為國家、社會有用之才,特訂定本辦法。

貳、名稱:
本助學金名稱定為「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行天宮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參、助學對象及助學金額:
一、一般助學及長期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長期助學不包含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惟年滿25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三)由本會於一般助學及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審核通過之學生中,擇定若干名長期助學學生。

二、
一般助學金額:
(一)國小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參仟元整。
(二)國中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高中(職)組:
             1.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2.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捌仟元整。
(四)大專組:
             1.含五專四至五年級及二專、二技、四技、大學部學生。
             2.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長期助學金額:
[長期助學之學生,首次申請後由本會不定期關懷其情形,最長助學至高中(職)畢業]
(一)國小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貳仟元整,持續助學。
(二)國中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參仟元整,持續助學。
(三)高中(職)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伍仟元整,持續助學。

肆、申請條件: 
一、
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除第(四)、(五)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處理。但經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
 
(一)助學金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四)當年度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五)近期所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
       (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二、變故事由發生於六個月內者,請由學校轉介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專案辦理。

三、已由學校轉介獲得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者,如確有助學需要時,亦得申請本助學金(需依程序評估)

四、本助學金之申請,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資格子女在4名()以上者,得增加一名(請同信封郵寄),       但助學名額由本會審核決定。
 
伍、審核程序:
本會依本辦法之宗旨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審核程序分為:
一、收件:

  檢視申請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證件未齊全者通知補件;不符資格者、申請書空白未填寫者,不予受理及退件。

二、初、複審:
  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兩組志工分別進行初、複審。

三、決審:
  由本會評選小組進行決審,決定核發名單。

 
陸、申請時間、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申請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二十日止(國小、國中及高中組),九月三十日止(大專組)。
  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十日止(不分組別)。(延至3/31)


二、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頒發時間:第一學期為每年十一月底,第二學期為每年五月中旬。
  (二)頒發方式:一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郵寄方式寄發。長期助學金以匯款或支票方式支付。

 
柒、 附則:
          本辦法經董事會或董事會簽同意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