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8日 星期四

【轉知】財團法人臺北市山西文教基金會助學金

財團法人台北市山西文教基金會山西籍學生一O七學年度助學金
    一、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台北市山西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第二條之規定制定之。
    二、凡在台、澎、金馬地區經政府立案高中(職)級以上學校肄業,具有正式學籍之山西籍學生。
    但不包括在職研究生、補習班學生與無學籍之選讀生及交換生,且未享有公費待遇者,得依本辦法
    申請助學金。母親為山西省籍之學生(僅限親生子女)亦可提出申請。
    三、本項獎助學金,凡合於申請資格者,在申請期限內,經學校彙集初審後,併送本會辦理,
    本會不接受個別申辦
    四、本辦法所稱之獎助學金種類如下:
    (一)本基金會助學金:就合於前條規定者發給之。其金額按申請人數及基金孳息收入分級斟酌決定之。
    (二)李莊潤潔女士獎助學金:凡獲本會上述助學金之學生,均加發本項獎助金。加發金額,按該項
    基金每年孳息收入斟酌平均分配之。
    五、申請助學金應繳之文件如下:
    (一)助學金申請表:表格由本會提供,申請人向肄業學校洽領(影印)填寫或附回郵信封函基金會索取。
    (二)本籍證明文件
    1.載有學生本籍為山西籍之證明文件或直系血親之有效本籍證明文件(可向戶政單位申請影印舊戶籍謄本)以直系一等血親為準。
    2.由山西省同鄉會出具之會員及籍貫確認函,亦得為有效證明文件。
    3.大陸山西省籍來台留學生,須提供大陸身分證等足以確認戶籍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郵局或帳戶銀行(帳號)之存摺影本。
    (四)當年度(第二學期)在學證明文件(在學證明書或當學期註冊收據及學生證影本)。
    六、助學金之申請期間自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止(以學校寄送本會郵戳日期為限),逾期恕不受理。各學校初審截止期限請自行規定。
    助學金申請之准否,由本會董事會做最終審定。
    經核准者之助學金將直接匯入申請者帳戶內。
    七、本辦法經本會第九屆第三次董事會修正通過,並報請台北市政府核備後施行。
    八、符合申請資格同學,請檢附相關資料,於108年03月20日前,繳至訓育組組辦理,電話:(02)2592-5252,分機:3490再轉406。

    2019年2月20日 星期三

    108年度The shiner清寒獎助學金申請辦法(公私立高中職)


    一、適用對象:家庭清寒但一心向學且表現優異的公私立高中職學子。
           每校報名件數上限為三件。
    二、適用時間:108年度(107學年度第2學期)。
    三、獎學金項目:The shiner清寒獎助學金。
     1. 申請資格:
           家境清寒同學除必須符合第一項外,其餘任一項符合者可由校方推薦申請。
           (1)未曾受本會「火炬助學計畫」資助者。
           (2)家境清寒,仍有優秀表現者。
               舉凡成績優異,或於某領域(文學、音樂、藝術、語言、體育、科技等或其他)展現高度的潛能與興趣者,可經由校方或老師推薦申請此獎助學金。
           (3)雖環境清貧或遭逢家變,仍於逆境中展現美好品德者。
     2. 獎學金金額:每人NTD 3,000元整。
    四、注意事項:
     1. 本會清寒之認定標準(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1) 各校班導師認定並推薦之家境困頓、亟須扶助鼓勵、低收入戶者。
      (2) 經本會實地訪視認定家境困頓須扶助者。
      (3) 經各社福團體或家扶中心認定家境困頓須扶助者。
     2. 已獲學雜費項目全額減免、已獲其他單位提供之獎學金,本會仍接受申請。
     3. 本獎助學金申請由學校統一辦理,個別申請者恕不受理。
     4. 凡向本會申請獎助學金者,本會將視情況指派人員致電或實際至校訪查。
     5. 如未能接受訪視或有不符合本會規定之任何一項者,則取消其申請。
    五、申請需附文件:
     1. 本會申請書 (請自行影印附件表格,或於本會網站下載)。
       2. 自傳:請簡述自己的家庭情形、個人興趣、志向等,或任何你想讓我們了解關於你的事情,不限字數,毋須制式。
       3. 老師推薦函:請校方/老師將申請學生的家庭、學習、個人的情形詳實以告,若認為某學生情形需特別照顧及關心,煩請註明於推薦函內,本會將視情形深入了解,並可能提供更多協助。
       4. 註冊費通知單或收據:請提供本學期註冊費(包括學費、雜費等)繳交通知單或收據影印本一份,目的在於讓我們了解該學生每學期需負擔的費用金額。
       5. 成績單:上一學期(107學年度上學期)加註各科成績分數之學校成績單正本或蓋學校章戳之成績單影印本一份。
       6. 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家長失業證明(無則免附)。
    六、申請辦法:
       1. 申請人凡符合以上各項獎學金規定者,請於本學期正式註冊後,備妥所有文件由校方或導師向該校申請。
       2. 申請人資料經該校審查屬實,學校於108/03/08前統一將所有申請人文件寄回本會審理,請各校承辦人員務必確實填寫以下資料:

    2)附表一之「獎助學金資料表」
       3. 本會審核通過後,將開立即期支票並託由學校轉發予獲獎人。
       4. 若欲查詢獲獎名單,請於108/03/08至本會官方網站>最新公告查詢。
       5. 以上若有未盡事宜,煩請來電本會洽詢。
           (02)2533-7008 楊小姐

    2019年2月19日 星期二

    【轉知】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助學金實施辦法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

    行天宮助學金  實施辦法

    訂 定 於 民國85年9月20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97年2月11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97年11月17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100年2月10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106年5月18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107年2月14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107年8月02日
    壹、宗旨: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在學學生,不因家庭清寒或變故而失學,能在本會關懷扶助下完成教育,成為國家、社會有用之才,特訂定本辦法。

    貳、名稱:
    本助學金名稱定為「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行天宮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參、助學對象及助學金額:
    一、一般助學及長期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長期助學不包含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惟年滿25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三)由本會於一般助學及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審核通過之學生中,擇定若干名長期助學學生。

    二、
    一般助學金額:
    (一)國小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參仟元整。
    (二)國中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高中(職)組:
                 1.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2.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捌仟元整。
    (四)大專組:
                 1.含五專四至五年級及二專、二技、四技、大學部學生。
                 2.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長期助學金額:
    [長期助學之學生,首次申請後由本會不定期關懷其情形,最長助學至高中(職)畢業]
    (一)國小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貳仟元整,持續助學。
    (二)國中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參仟元整,持續助學。
    (三)高中(職)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伍仟元整,持續助學。

    肆、申請條件: 
    一、
    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除第(四)、(五)款得依實際狀況提供外,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件處理。但經本會通知於期限內補齊文件者,則仍視為有效件處理。
     
    (一)助學金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申請時該學期註冊章)。
    (三)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需有記事欄)。
    (四)當年度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
    (五)近期所發生災難、變故或重症等之證明文書
           (如死亡證明書、醫療診斷證明書、服刑或重大災害證明等)。

    二、變故事由發生於六個月內者,請由學校轉介申請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專案辦理。

    三、已由學校轉介獲得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者,如確有助學需要時,亦得申請本助學金(需依程序評估)

    四、本助學金之申請,一戶以一名為原則,惟符合申請資格子女在4名()以上者,得增加一名(請同信封郵寄),       但助學名額由本會審核決定。
     
    伍、審核程序:
    本會依本辦法之宗旨以公正、嚴謹方式審核申請案件,審核程序分為:
    一、收件:

      檢視申請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證件未齊全者通知補件;不符資格者、申請書空白未填寫者,不予受理及退件。

    二、初、複審:
      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兩組志工分別進行初、複審。

    三、決審:
      由本會評選小組進行決審,決定核發名單。

     
    陸、申請時間、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申請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

      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二十日止(國小、國中及高中組),九月三十日止(大專組)。
      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十日止(不分組別)。


    二、頒發時間及頒發方式:
      (一)頒發時間:第一學期為每年十一月底,第二學期為每年五月中旬。
      (二)頒發方式:一般助學金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郵寄方式寄發。
             長期助學金以匯款或支票方式支付。

     
    柒、 附則:
              本辦法經董事會或董事會簽同意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轉知】財團法人行天宮急難濟助法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急難濟助辦法

    民國96年07月04日制訂
    民國97年11月26日第一次修訂
    民國102年05月10日第二次修訂
    民國106年05月15日第三次修訂
    民國107年08月02日第四次修訂
    民國107年12月28日第五次修訂
    壹、目的
    體奉 恩主公濟世助人之聖德,行天宮關懷社會弱勢家庭或個人因突逢變故致使生活、就學、醫療等陷入困境,爰訂本辦法,給予即時幫助,助其度過急難。

     
    貳、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

     
    叁、濟助對象
    本辦法涵蓋家庭急難、學生急難及醫療急難濟助:
    1.『家庭急難濟助』:因急難變故而導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2.『學生急難濟助』:因家庭經濟突逢變故而影響就學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學生。

    3.『醫療急難濟助』:因罹病必須至醫院治療,其醫療費及看護費支應有困難者。

    4.如有特殊變故須急難救助但不含於上述項目者,另以個案辦理。

     
    肆、濟助項目及申請方式
    1.『家庭急難濟助』:針對家庭或個人之生活費、喪葬費等濟助。
    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會局、鄉鎮市公所及區公所社會課、政府許可設立的社福機構專業社工人員
    評估後填具轉介申請書,加蓋機構關防並檢附相關證明,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學生急難濟助』: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含營養午餐)費等濟助。
    (1)由學校初核後,填具申請書(需加蓋學校關防)及檢附相關文件後,學校得隨時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2)
    已於當學期獲得『行天宮基金會助學金』者,如確有急難濟助需要時,亦得申請本急難濟助(需依程序評估)。
    (3)(大學部)公費生、研究生、以及各級學校之休學或輟學者不列入本項目之濟助對象。

    3.『醫療急難濟助』: 針對病患個人於醫院內發生之醫療費及看護費(需醫師證明有看護需要,以住院期間五日、每日以新台幣貳仟元為上限)之濟助;不包括家屬生活費等。
    (1)經評選通過之捐贈醫院,其社工單位就院內亟需濟助之病患直接審查通過後予以核給。
       ※此項另訂"專款專用實施要點"。
    (2)一般醫院病患須由該院內社工單位初審後填具轉介申請書(需加蓋醫院關防)及檢附相關證明後,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3)就醫期間除醫療費及看護費濟助外,若有第1項或第2項之需求者,另可依上述各項目之程序進行申請。

    伍、申請條件與濟助原則
    1.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進行申請,且同一項目於其變故發生之六個月內以濟助一次為原則。

    2.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轉介申請書註明。

    3.申請時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必 備─
       
    (1)轉介申請書
       (2)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需有記事欄)
       (3)當年度低收 / 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全戶最新年度國稅局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冊資料清單

    ※選 項─
       (1)子女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2)身障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3)重大事故證明資料:
    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醫療或喪葬費用收據影本、重大災害證明等
    陸、濟助金額與致送方式
    1. 『家庭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2. 『學生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叁萬元為上限。

    3. 『醫療急難濟助』每一個案之濟助總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上限。

    4. 除具下列之情形,其濟助金額以病患當期積欠醫療費之三分之一為上限,且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伍萬元整外,一般病患濟助金額依照前項辦理:
     (1)無健保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外籍人士。
     (2)無健保且無家屬協助之遊民及路倒病人。
     (3)無健保又無意願辦理分期繳納之民眾。


    5. 除捐贈醫院外,各項濟助案主辦單位得再經電訪或親訪審查後,依其實際情況核給濟助金額。

    6. 特殊個案:金額需求超過上限或於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需要超過一次以上之濟助者,得另以專案審核。

    7. 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之具名(案主)支票,支領憑證得由原申請機構(含學校)轉交,並須負責寄回支領憑證。

     
    柒、附則 本辦法經董事會或董事會簽同意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2019年2月18日 星期一

    【轉知】108年度第一梯次「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函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3段40號
    承辦人:林玟伶
    電話:02-25925252#2354#306
    電子信箱:wen818@ms.tsh.ttu.edu.tw
    受文者: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桃原教字第10800020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及申請書表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主旨:檢送本局辦理108年度第一梯次「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申請表件(如附件),惠請貴單位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研究所學生。
    三、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申請期限:108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二)辦理地點: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三)申請方式:由就讀學校於申請期限受理申請,並初審申請人申請文件及造具學生名冊,於108年4月3日(星期三)前函文至本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複審。
    四、旨案獎助不得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學生實施要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金要點」及同性質補助要點或計畫重複申請。
    五、敬請學校承辦單位確實依照附表(應備文件查核單)檢核申請文件資料,以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六、旨揭要點及附件電子檔請至本局局網最新消息下載(http://ipb.tycg.gov.tw/)。

    2019年2月13日 星期三

    【轉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年度推行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實施計畫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邱淑瑜
    電話:(03)3322101#7523
    電子信箱:10012858@ms.tyc.edu.tw
    受文者:臺北市私立大同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08001116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附件八
    主旨:檢送本市108年度推行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實施計畫暨相關表件(如附件),自即日起至108年3月11日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108年度推行小康計畫仁愛獎助學金實施計畫」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107年9月1日前設籍桃園市,由學校審核認定之)各區公所列冊登記低收入戶之子女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研究所)、高中職及就讀本市各國中小學生(低收入戶證明有效期限須超過108年3月31日)。
    (二)107學年第1學期無記小過(含)以上紀錄者(銷過及功過相抵者均不符合申請資格)。
    (三)未享有公費待遇。
    三、申請方式: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備妥相關文件交予就讀學校初審。
    四、請學校於本(108)年3月11日(以郵戳為憑)前將相關資料寄(送)至本市竹圍國中教務處(33748桃園市大園區沙崙里2鄰海港路2巷87號,請於信封上註明:仁愛獎助學金),並同時將電子檔(Excel) E-mail至cwjh108@cwjh.tyc.edu.tw (信件主旨及附件檔名格式請參照實施計畫),逾期、缺件及核章不全者以棄權論。
    五、若貴校設有進修部,請逕行轉達並依規定申請,本局不另函發。
    六、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本市竹圍國中許舜棕老師、劉潔嬪小姐;電話:03-3835026分機211、215。。
    七、旨揭計畫及相關表件已公告於竹圍國中網站http://www.cwjh.ty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