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持有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家庭證明。
(二)1.學業(智育):108學年度下學期平均成績達80分(含)以上且無任一學科不及格。
2.操行(德育):108學年度下學期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且德行評量無小過(含)以上之處分。 無操行成績者,以評語無負面評語為標準。
3.體育:108學年度下學期體育成績70分(含)以上。
(三)其他條件要求:
1.具中華民國國籍及學籍者。
2.於申請本獎學金時,未領取其他社福團體(不包含政府單位)任何形式獎助學金或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
3.獎學金發放日仍在學之學生。
獎助標準:每人每學期10,000元整,於每學期結束後重新審定。
有意申請之同學,請備妥:
1.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109學年度上學期註冊戳章)
2.申請保薦書、申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及同意書。(參閱連結)
3.108學年度下學期之成績證明書(影本需加蓋學校公章)
4.經主管機關核發於獎學金申請年度內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且申請人必須為該戶內成員。
5.最近三個月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或新式戶口名簿)
6.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請提供,如無則免)
於10/7前(學校作業)至學務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