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
行天宮助學金 實施辦法
訂 定 於 民國85年9月20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97年2月11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97年11月17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100年2月10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106年5月18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107年2月14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107年8月02日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97年2月11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97年11月17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100年2月10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106年5月18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107年2月14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107年8月02日
壹、宗旨: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在學學生,不因家庭清寒或變故而失學,能在本會關懷扶助下完成教育,成為國家、社會有用之才,特訂定本辦法。
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在學學生,不因家庭清寒或變故而失學,能在本會關懷扶助下完成教育,成為國家、社會有用之才,特訂定本辦法。
貳、名稱:
本助學金名稱定為「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行天宮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助學金名稱定為「財團法人行天宮文教發展促進基金會行天宮助學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參、助學對象及助學金額:
一、一般助學及長期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長期助學不包含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惟年滿25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三)由本會於一般助學及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審核通過之學生中,擇定若干名長期助學學生。
一、一般助學及長期助學對象:
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及大專學校在學學生(長期助學不包含大專學校在學學生),因下列情形致就學困難者。惟年滿25歲(含)以上者、研究所以上學生、延修學生、軍警校學生、推廣教育學生、空中大學學生或在職進修學生皆不列入本辦法之助學對象。
(一)因父、母親或主要經濟負擔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服刑、身障等情形或家庭遭遇重大災難者。
(二)單親、隔代教養、特殊境遇或扶養人口眾多等長期貧困家庭。
(三)由本會於一般助學及行天宮學生急難濟助審核通過之學生中,擇定若干名長期助學學生。
二、
一般助學金額:
一般助學金額:
(一)國小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參仟元整。
(二)國中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高中(職)組:
1.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2.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捌仟元整。
(四)大專組:
1.含五專四至五年級及二專、二技、四技、大學部學生。
2.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二)國中組: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高中(職)組:
1.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2.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捌仟元整。
(四)大專組:
1.含五專四至五年級及二專、二技、四技、大學部學生。
2.經評選後,每名發放助學金新台幣壹萬元整。
長期助學金額:
[長期助學之學生,首次申請後由本會不定期關懷其情形,最長助學至高中(職)畢業]
[長期助學之學生,首次申請後由本會不定期關懷其情形,最長助學至高中(職)畢業]
(一)國小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貳仟元整,持續助學。
(二)國中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參仟元整,持續助學。
(三)高中(職)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伍仟元整,持續助學。
(二)國中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參仟元整,持續助學。
(三)高中(職)組:每名每季發放新台幣伍仟元整,持續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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